借助未公开信息买卖罪怎么样断定
借助未公开信息买卖罪的断定标准是:
1.证券买卖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买卖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多次借助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活动的;
4.获利或者防止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六条
证券交易平台、期货交易平台、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职员与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员工,借助因职务便利获得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买卖活动,或者明示、暗示别人从事有关买卖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买卖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买卖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防止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借助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
2、借助未公开信息买卖罪的处罚标准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紧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买卖内幕信息的知情职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期货买卖内幕信息的职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买卖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买卖,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别人从事上述买卖活动,情节紧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紧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职员的范围,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平台、期货交易平台、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职员与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员工,借助因职务便利获得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买卖活动,或者明示、暗示别人从事有关买卖活动,情节紧急的,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借助未公开信息买卖罪的构成要件
找法网提醒你,借助未公开信息买卖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买卖管理规范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借助因职务便利获得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进行买卖活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