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效婚姻规范的立法模式
1、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定义和特点
无效婚姻,即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成人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的需要而撤销从而使婚姻关系自始无效的婚姻。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特点
1.在主观上,男女双方都有永久生活的目的。
2.在客观上,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公开一同生活。他们有些履行了结婚程序,有些没履行结婚程序。
3.在性质上,都具备违法性。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了结婚的法定要件,其中有些欠缺的是实质要件,有些欠缺的是形式要件,有些既欠缺实质要件,又欠缺形式要件。
4.在效力上,都没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没合法夫妻之间具备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5.在法律上,都具备法定性。不只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本身是法律的确立,而且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或条件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之间的差异比较:
1.违反的要件不同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划分是以违反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几乎所有些采取双轨制的国家都把那种违法性程度紧急的规定为无效婚姻,而把那些违法性程度相对较轻的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2.认定方法不同
有的国家觉得婚姻无效为当然无效,不必经过诉讼或法院判决,可撤销婚姻则需要经当事人或其他有撤销请求权的人的请求,根据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确定其撤销。但也有一些国家规定无效婚姻需要以诉讼的方法宣告,不然不发生无效的效力。可撤销婚姻在与当然无效制的无效婚姻相比,在认定方法上的差别还是十分明显的。
3.法律后果不一模一样
在有的国家婚姻被宣布无效后,不只对当事人有溯及力,而且还及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受胎而生的子女。而可撤销婚姻其撤销的效力仅从撤销之日起,但有的国家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规定无效婚姻不影响该婚姻所生子女的权利,婚姻无效的宣告只对当事人具备溯及力;还有一些国家规定婚姻无效无溯及力,仅从法院宣告之日起婚姻始为无效。虽然每个规定不同,可撤销婚姻无溯及力是各国所常见认可的,当婚姻为绝对无效时,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在法律后果上特别是在子女问题上有什么区别十分明显。